龙文区创城总评年工作奖励及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漳州文明网    2014-05-05 15:31:00   

 

 

   中共龙文区委办公室  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龙文区创城总评年

工作奖励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龙文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龙文区创城总评年工作奖励及责任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州市龙文区委办公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龙文区创城总评年工作奖励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推动全区创城工作水平上新台阶,根据《漳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奖励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漳委办[2013]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照《关于调整充实龙文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协调工作组的通知》(龙文创城领导小组[2014]1号)的工作分工,由各镇、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的创建工作负总责,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如我市评为全国文明城市,则推荐评选一批突出贡献单位,并给予奖励。同时,在各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中对突出贡献单位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对在创城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干部,应评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个人或优先推荐为单位本年度年终考核优秀等次。注重选拔任用在创城工作中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干部。

第五条 区创城工作督查组每周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责任单位,或下发《整改通知书》。各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条 督查组在同一地点再次发现同一问题,第二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第七条 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督查发现问题,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第二次发现同一问题,由区环卫处突击队及时处置,责任单位负责支付费用。第三次发现同一问题,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第八条 在创城总评年,发生被一票否决的或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等重大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