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十九个问答

来源:漳州文明网    2013-11-13 17:17:00   

 新修订的《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于201310月经市文明委主任会议通过,并报市委领导同意,现已印发施行。为配合单位和个人学习领会执行,现将《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以咨询问答的形式进行解读,供学习参考。

一、修订新的《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过程是怎样的?

      今年5月以来,市文明办根据省文明办的要求,参照新修订的《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13]11号),结合我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际,积极组织《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改工作,市文明办从有关县(市、区)抽调文明办精干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7月中旬完成了起草工作,在征求各县(市、区)文明委及有关文明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多次组织起草小组人员进行认真的修改、调整、补充、完善,几易其稿,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市文明办先后组织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特别是市纪检委、市综治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安监局等部门意见,并专题召开市文明办主任会进行认真讨论和修改,形成《管理办法》审核稿,送市文明委讨论审核通过。

为了做好《管理办法》审核工作,市文明委于10月份召开主任会议,同时请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再次对《管理办法》审核稿进行认真讨论,并提出了补充修改意见。

市文明办根据市文明委主任会议的意见,对《管理办法》审核稿进行再次修改后,报市委领导同意,正式行文印发施行。市文明委20086月印发的《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漳文明委[20085号)和市文明办20089月印发的《漳州市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漳文明办[200813号)同时废止。

二、新修订的《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这次修改的《管理办法》,是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照新修订的《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13]11号),结合我市创建实践提出的修改意见,具体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这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基本框架,共六章三十条一百零九款,其中第一章“总则”有4条,第二章“创建标准”有7条,第三章“申报和评选”有3条,第四章“表彰和奖励”有3条,第五章“监督和管理”有10条,第六章“附则”有3条。《管理办法》与《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在章节和主要内容上基本保持了一致性。

二是这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上,参照《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共有四条,表述简练,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管理对象、表彰项目、指导思想。与原《管理办法》(漳文明委[2008]5号)相比,主要是减少了评选表彰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系列项目。

三是这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在第二章“创建标准”上,参照《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规范市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行业、文明社区(小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创建标准,共有7条。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创建标准内容增加“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志愿服务工作、我们的节日、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等内容,与《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基本一致起来。

与《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区别在于第二章第八条的第三款,《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向省志愿服务基金会捐款,不少于1万元。《管理办法》拟定市级文明单位向市志愿服务协会捐款,每年不少于3000元。

四是这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在“申报和评选”上,基本参照《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和评选方法。

鉴于我市文明学校的管理层级比省里少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管理,《管理办法》在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拟定为:具备申报市级文明学校资格的学校中,县(市、区)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向所在地县(市、区)文明委申报;市属及在漳州的省直各类学校,向市文明委申报。与《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和原《管理办法》申报程序有所不同。

五是这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在“表彰和奖励”上,参照《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把“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作为村镇、单位、学校、社区(小区)主要领导评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必备条件。与《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相应降了一个级别。

六是这次修改的《管理办法》在“监督和管理”上,参照《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和市文明办印发《漳州市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漳文明办[2008]13号),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具体情况,在积极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特别是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综治办、市计生委、市安监局等主要单位,增加了4条规定,即:

第二十二条,规范了文明单位的创建主体,明确合并申报创建文明单位的条件。在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申报文明单位的创建主体作出规定,即“……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特殊情况可以含紧密型的下属单位。所含下属单位是指人事任免、财务审批权必须属申报主体单位统一管理,同时与申报主体单位必须是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市直部门同在芗城、龙文行政区域)直管的同一工作性质任务的下属单位。”

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市文明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的六种情形:(一)该单位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交办工作不力的;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不尽职,被告诫谈话的;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行为,被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二)综治工作责任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发生被盗等刑事案件或越级上访的,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市综治委黄牌警告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单位干部职工中有非法抱养子女,临时聘用人员有政策外生育等被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的。(四)单位公务行为中铺张浪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单位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不落实的,存在脏、乱、差现象的;卫生防疫工作或环保法规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六)生产经营不善造成主要经济指标下滑或工作位次在全市系统中处于落后位置的;干部职工的服务态度较差,服务质量不好,工作效率不高,工作纪律松懈,有关部门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文明委撤销文明荣誉称号的六种情形:(一)该单位拒不接受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交办工作的;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单位被问责的。(二)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降级、撤职、开除的。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事实发生在原任单位的,撤销原任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现任单位予以通报警示。(三)单位被市综治委一票否决的;单位被市安监局一票否决的;单位被市人口与计生委一票否决的。(五)领导成员和干部职工发生不文明行为,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单位环境脏、乱、差现象突出,且不整改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或重大卫生防疫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文明单位(学校)、乡镇机关干部、教师和职工,当年不得发给奖金的三种情形:(一)年度考评被评为不称职的;(二)工作中被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告诫的;(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降级、撤职、开除的。

三、《管理办法》管理的对象有几类?

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有四类,即: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及市参赛行业。

四、各类文明荣誉称号的总要求或总标准是什么?

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能够在全市发挥示范作用。

五、各类文明荣誉称号由谁授予?

各类文明荣誉称号由党委、政府联合授予。

六、各类文明荣誉称号创建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利民惠民、注重实效,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七、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及市参赛行业的创建标准各有几条?

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创建标准九条;

文明行业创建标准六条;

文明村镇创建标准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六条;

文明学校创建标准五条;

文明社区(小区)创建标准六条;

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标准五条。

具体的标准内容看《管理办法》。

八、本次修订的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的“创建标准”,主要修订了那些内容?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创建标准内容增加“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志愿服务工作、我们的节日、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等近几年开展的重大工作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做到尽量简约、细化,同时与《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基本一致起来,减少标准类别,提高可操作性。

九、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评选采用届期制还是年度制?届期制如何规定管理的?

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及文明行业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期满后重新参加申报、评选。为做好评选工作,市文明办根据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和文明行业创建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测评体系》、《考评细则》。

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每届三年,届期第一年为初评,第二年进行复评,第三年进行总评。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实行届期动态管理,每届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复查考评,第三年进行总评。

文明行业每届三年,每年进行一次行业优质服务指数测评和星级示范窗口评选。

十、各类文明荣誉称号评选申报的时间是如何规定?

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实行届期申报制,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申报时间为届末总评前,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申报时间为届期第一年。文明行业参评对象为所有参赛行业,不用申报。

    十一、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评选申报的原则、资格和接受申报的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评选申报原则是:“自愿申报”;

二是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评选申报资格是:

凡是符合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创建标准及其相应级别的(即市、省级文明城市荣誉称号)《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所规定的前置条件的县级市、城区、县城,可申报相应级别以上的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

凡是符合文明村镇创建标准的乡、镇、建制村,并已获得连续最新一届相应级别的(即县、市、省级文明村镇荣誉称号)文明乡镇、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镇,可申报相应级别以上的文明乡镇、文明村。

凡是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已获得最新一届相应级别(即县、市、省级各类文明荣誉称号)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相应级别以上的文明单位。

凡是符合文明学校创建标准的高等学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并已获得最新一届相应级别(即县、市、省级各类文明荣誉称号)文明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可申报相应级别以上文明学校。

凡是符合文明社区(小区)创建标准的建制居委会所辖区域,并已获得最新一届相应级别(即县、市、省级各类文明荣誉称号)文明社区(小区)荣誉称号的社区(小区),可申报相应级别以上文明社区(小区)。

凡是符合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标准,并已获得最新一届相应级别(即县、市、省级各类文明荣誉称号)文明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的风景旅游区,可申报相应级别以上文明风景旅游区。

市级文明行业评选,结合省级文明行业竞赛活动测评情况,届时由市文明办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评选细则。

三是接受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评选申报的单位是所在地所属的市、县(市、区)文明委。

十二、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评选申报能否超级申报?

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评选申报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管理,提升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创建水平和质量,正常情况要求逐级申报,即具备获得下一个各类级别的文明荣誉称号后,才能申报评选各类上一级别的文明荣誉称号。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个别创建成效突出的村镇、单位、学校、社区(小区)、风景旅游区,可越级申报,但应由县(市、区)文明委或市直相关部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教育工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向市文明委提交专项报告,说明越级申报的理由并附事迹材料”,也可以超级申报。

    十三、各类文明荣誉称号评选考评的时间规定和考评依据是什么?

各类文明荣誉称号评选考评的时间规定: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每届三年,届期第一年为初评,第二年进行复评,第三年进行总评。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实行届期动态管理,每届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复查考评,第三年进行总评。

各类文明荣誉称号评选考评的依据:相应类别的《测评体系》、《操作手册》和《测评细则》。

十四、各类文明荣誉称号考评由什么单位牵头组织的?

各类文明荣誉称号考评的组织:

    1、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的考评,由省、市文明委组织,从省、市文明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评组,依据相应类别的《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进行。

    2、文明行业的评选,由省、市文明委牵头组织创建文明行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专门机构负责,根据省、市文明委制定的年度《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测评标准》进行。

    3、文明村镇的考评,由省、市文明委委托村镇所在县(市、区)文明委依据《文明村镇测评细则》进行。

    4、文明单位的考评,依据《文明单位测评细则》,由省、市文明委牵头组织,会同单位所在市、县(市、区)文明委共同进行。

    5、文明学校的考评,依据《文明学校评估暂行标准》,由省、市文明委牵头,会同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文明委、教育工委共同进行。

    6、文明社区(小区)的考评,由省、市文明委委托社区(小区)所在县(市、区)文明委依据《文明社区(小区)测评细则》进行。

7、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考评,由省、市文明办牵头会同住建和旅游厅(局)依据《文明风景旅游区测评细则》进行。

以上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考评时间确定,依据年度工作安排通知进行。

十五、对获得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的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1、对获得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村、社区(小区)荣誉称号的城市(含城区、县城)、村、社区(小区),由市(县、区)委、政府作出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2、对获得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乡镇荣誉称号的单位、学校、乡镇直机关,命名后并保持荣誉称号的三年内,该单位、学校、乡镇直机关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掌握,并可以每年一次发给干部、教师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数额为省级的按每人月工资总额100%,市级的按每人月工资总额80%发放。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3、各类各级文明荣誉称号的奖金发放,必须在命名后并保持荣誉称号的三年内,逐年发放。被通报取缔文明荣誉称号的当年即停发文明奖。

4、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在命名后的三年内,是该村镇、单位、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主要领导评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必备条件。

十六、各类文明荣誉称号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各类文明荣誉称号的管理,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

    十七、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和文明行业发生被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和撤销荣誉称号的情形各规定几条?

1、对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和文明行业发生被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的情形规定六条。

2、对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和文明行业发生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情形规定五条。

以上各条内容具体看《管理办法》。

十八、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主体是如何规定的?创建管理上有何规定?

1、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根据文明创建中的实践,对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主体进行了重新界定,即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主体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特殊情况可以含紧密型的下属单位。所含下属单位是指人事任免、财务审批权必须属申报主体单位统一管理,同时与申报主体单位必须是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市直部门同在芗城、龙文行政区域)直管的同一工作性质任务的下属单位。

2、文明单位创建申报时必须明确所含的具体下属单位,并做到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承担创建责任,一起接受创建考评(即“四个一起”),文明单位创建主体和合并申报的下属单位的领导共同接受纪检委、综治委、计生委、安委会等部门审核把关。即文明单位创建主体与合并申报的下属单位的领导和单位干部,在“四个一票否决”和“四个一起”等有关要求是同等,合并申报的下属单位的领导出现“四个一票否决”等被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和撤销荣誉称号的情形,与文明单位创建主体的领导一样,将整体影响文明单位创建主体和合并创建的下属单位。即取消合并申报的下属单位的文明荣誉称号,同时也取消创建主体单位的文明荣誉称号。反之也一样。

十九、对获得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乡镇荣誉称号的单位、学校、乡镇机关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个人出现那些情况当年不得发给文明奖金?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根据文明创建中实践,对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个人当年不得发给文明奖金,即个人:

(一)年度考评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工作中被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告诫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降级、撤职、开除的。